(二〇一二年七月修订)
为了表彰在校期间,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的毕业生,鼓励在校学生努力学习,积极上进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数量为现有毕业生总数的20%,由本人申请、班级推荐、各学院(部)审查、报学校审核批准。
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评选结果确定之前,在班级、学院(部)、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。
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
1.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,遵守校规校纪,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,品德优秀,作风朴实,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。
2. 毕业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四分之一名次,毕业智育测评成绩78分及以上,本科生国家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。
按照艺术类、体育类招生的学生,本科生国家CET4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。英语、法语专业学生本专业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。高职学生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。
3. 最后一学年内学习成绩及格,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达到“中”及以上。
4. 在某一学科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获得省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。
5. 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,身体健康,体育测评成绩合格。
6. 正确对待毕业生就业,能处理好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的关系。
第四条 詹天佑班优秀毕业生评选数量为班级人数的60%,毕业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三分之二名次,其它评选条件相同。
第五条 表彰奖励
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均发给荣誉证书,并予以表彰,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,并向用人单位推荐。
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已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高职学生。其他学制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。
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。
第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,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