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〇一二年七月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激励学生勤奋学习、尚德励志、博学笃行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我校奖学金评定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奖学金包括学校三好学生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、普通奖学金(设一、二、三等)、单项奖学金,学院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。
第三条 以上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综合测评为依据,每学年评定一次。
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各项获奖名单确定之前,在班级、学院(部)、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。
第二章 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、比例及标准
第五条 三好学生奖学金
1. 评选条件
(1)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道德品质优良;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,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,德育测评成绩优秀(≥90分)。
(2) 本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90分及以上,智育测评成绩88分及以上,必修课单科成绩75分及以上,各门选修课成绩合格;体育测评成绩及格(≥60分);第二学年CET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(不含专科生、艺术类考生、体育类考生);本人所在宿舍被评为院(部)级“文明宿舍”。
2. 评定及奖励办法
(1) 三好学生按班级学生人数的3%评定,由学生提出申请,经所在学院(部)择优评定,报学校审批。被评为三好学生者,发给奖学金1500元,授予三好学生称号,发给荣誉证书,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,事迹载入本人档案。全日制成人教育学生发给荣誉证书。
(2)获得三好学生称号者不再参评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、普通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。学院(部)学生无人满足上述评选条件时,该学院(部)可从成绩优秀的学生中择优评定一名三好学生,报学校审批。
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
1. 评选条件
(1)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道德品质优良;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,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,德育测评成绩优秀(≥90分)。
(2) 综合测评成绩80分及以上,智育测评成绩75分及以上,必修课单科成绩60分及以上,各门选修课成绩合格;体育测评成绩及格(≥60分);本人所在宿舍被评为院(部)级“文明宿舍”。
2. 评定范围及奖励办法
(1) 优秀学生干部在党、团(支部以上)组织,学生会(校学生会、学院(部)学生会、专业分会等)、班委会委员以上、学生社团负责人中评定。
(2) 优秀学生干部每个自然班评定1名,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称号班级可评选2名;各学院(部)团委、学生会按学生干部总数的4%评选;校团委、学生会按学生干部总数的5%评选,报学校审批。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荣誉证书、奖学金200元(全日制成人教育的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荣誉证书),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、事迹载入本人档案。
(3) 优秀学生干部可同时参加除三好学生奖学金以外的其它奖学金评定。
第七条 普通奖学金
1. 评选条件
(1)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道德品质优良;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,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,德育测评成绩良好(≥80分)及以上。
(2) 综合测评成绩80分以上,体育测评成绩及格(≥60分)。智育测评成绩符合以下要求:
一等奖学金:智育测评成绩85分及以上,必修课单科成绩70分及以上,各门选修课成绩合格。
二等奖学金:智育测评成绩80分及以上,必修课单科成绩68分及以上,各门选修课成绩合格。
三等奖学金:智育测评成绩78分及以上,必修课单科成绩65分及以上,各门选修课成绩合格。
(3)按照艺术类、体育类招生的学生,第一、二学年评选普通奖学金时,公共基础课单科成绩可降5分,智育测评成绩可降3分。
2. 评定及奖励办法
(1) 普通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由各学院(部)负责审批,报学校备案(不含全日制成人教育学生)。
(2) 一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的5%评定,每人每学年1000元,同时授予院(部)级三好学生称号;二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的10%评定,每人每学年700元,三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的15%评定,每人每学年300元。
第三章 学院奖学金种类、评定的基本条件
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包括学习进步奖、自立成才奖、学习优胜奖、道德风尚奖、社会工作奖和文体活动优秀奖。
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按学院(部)人数的5%评定,每人每学年200元。各项奖励具体条件由学院(部)参照下述基本条件自行制定,学院(部)奖学金和三好学生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、普通奖学金不可兼得,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第十条 评定基本条件
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道德品质优良;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,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,德育测评成绩良好(≥80分)及以上。
1. 学习进步奖
学习勤奋努力,必修课单科成绩60分及以上,各门选修课成绩合格。原则上智育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较上学年前进20%以上。
2. 自立成才奖
(1)家庭经济困难;
(2)积极奋进,自强不息,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认真刻苦,智育测评成绩80分及以上,各科成绩合格。
3. 学习优胜奖
智育测评成绩85分及以上,必修课单科成绩60分及以上,各门选修课成绩合格。
4. 道德风尚奖
为社会做出贡献如见义勇为、抢险救灾等,受到县(处)级政府部门嘉奖、表彰或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,为学校争得荣誉。
5. 社会工作奖
担任学院(部)党、团组织(支部以上),学生会,班委会,学生社团干部和学生工作助理表现突出,各科成绩合格。
6. 文体活动优秀奖
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在各类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,或是积极参加校、院(部)、班级的各项文体活动,表现突出。
第十一条 对获得学校奖学金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,荣誉兼得,奖金就高。
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
学生在校期间有如下突出表现的,可获得单项奖学金。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。性质相同、级别不同的各项比赛,只取最高奖,不重复获奖。
1. 文学艺术体育奖
本学年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文学、艺术比赛活动(文艺表演、演讲比赛、朗诵比赛、辩论赛、书法美术作品比赛、征文比赛等)、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(第一名,以下类同)奖励2000元,二等奖奖励1500元,三等奖奖励1000元。获得省部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800元,二等奖奖励600元,三等奖奖励400元。
2. 学术科研奖
本学年以学校名义撰写的学术论文、专著或调查报告,个人独立完成,被SCI、EI、ISTP、CSSCI相关期刊、学术会议录用者奖励2000元,被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录用者奖励1000元。参加国家级、省部级举办的专业技能比赛、计算机应用程序的开发、网页设计比赛、数学建模、电子科技大赛,各种外语竞赛等,获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(第一名,以下类同)奖励2000元,二等奖奖励1500元,三等奖奖励1000元。获省部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800元,二等奖奖励600元,三等奖奖励400元。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。各类成果通过鉴定、获奖者,定额内人员比照上述标准奖励。
3. 社会贡献奖
学生在校期间,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、抢险救灾等,受到地(厅)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嘉奖、表彰者,国家级奖励金额为2000元,省(部)级奖励金额为1500元,地(厅)级奖励金额为1000元。
参加其他国家级、省部级竞赛获奖者,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,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。
第五章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
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是为了表彰在全校范围内班风、学风优良,能在全校树立榜样,带动其他班级建设的班级。
1. 评选条件
(1)根据《兰州交通大学学生班级综合评估标准》,班级综合评估得分80分以上;
(2)全班同学积极上进,关心国家大事,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,出勤率均在95%以上;积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;自觉遵守校纪校规,无违法违纪现象;
(3)全班同学学习勤奋,学风浓,班风正,补考及重修率低于10%;
(4)尊敬师长、文明礼貌、遵纪守法、诚实守信;
(5)同学之间团结友爱,彼此尊重,互相帮助,关系融洽;
(6)国家英语四级通过率较高;
(7)学生体育测评成绩优良率及课外体育活动参与率较高。
2. 评定办法奖励标准
(1) 先进班集体按各学院(部)所有班级的10%评定。
(2) 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,可按班级人数每生6元予以奖励,作为班级活动经费。
(3) 本学年内由于管理不善,学生发生事故,造成人员死亡或给学校及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班级,不得参加学校优秀班集体的评选。
第五章 社会奖学金评定
第十三条 社会奖学金指由校友、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在本校设立的奖学金。
第十四条 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定办法(包括申请奖项、面向专业、申请条件、人数、奖励金额)按学校与校友、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执行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已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、高职学生。其他学制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。
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,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